法律咨询热线:
135-1629-0113
首页
关于我们
专业领域
服务项目
成功案例
法律专题
联系我们
首席律师:田学义
法律咨询热线:135-1629-0113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八号路万达中心写字楼36层
田学义律师,法律硕士学位,英语专业八级,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2018年入选司法部全国涉外律师人才库和天津市涉外律师人才库,2019年获评为天津市优秀涉外律师,2021年获评为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律师。
详细>>
服务项目
成功案例
新闻资讯
联系方式
法律新闻
常见问题
首页
>>
法律专题
>>
法律新闻
非法留置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损害责任纠纷
2023-03-30
非法留置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损害责任纠纷是指非法占有船舶、船载货物、船舶自用燃油和物料,造成船舶、船载货物或其他财产损失而引起的损害责任纠纷
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
2023-03-29
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是指船舶与船舶之外的设施或者障碍物发生触碰事故而引起的损害责任纠纷,例如船舶触碰码头设施或者港口建筑物等造成的损害责任纠纷。
关于货运代理企业的赔偿范围_
2023-03-28
关于货运代理企业的赔偿范围,《规定》没有特别的限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定相应的赔偿范围。《规定》意在通过这一条款的实施,促使货运代理企业规范其经营行为,净化当前较为混乱的货运代理市场。
关于货运代理企业不当选任无船承运人的责任
2023-03-28
《海运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并缴纳保证金。依照此规定,在我国从事无船承运业务以提单登记备案为条件,未经登记备案的无船承运人不得在我国经营无船承运业务。
海事海商律师关于货运代理企业的责任
2023-03-27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该方当事人即应承担违约责任。这是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一般性规定。同时,针对几类特定的合同,如赠与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以及客运合
关于货运代理企业按照概括委托完成委托事务的费用请求权
2023-03-27
受托人的垫付行为应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除非受托人因情况紧急不能及时与委托人取得联系(但受托人须事后及时通知委托人)。另一种观点认为,委托人既然已委托受托人处理货运代理事务,应当明知受托人必然要垫付相关的必要费用,因此在受托人实际垫付费用的情形下,委托人应当予以返还。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