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
135-1629-0113
首页
关于我们
专业领域
服务项目
成功案例
法律专题
联系我们
首席律师:田学义
法律咨询热线:135-1629-0113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八号路万达中心写字楼36层
田学义律师,法律硕士学位,英语专业八级,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2018年入选司法部全国涉外律师人才库和天津市涉外律师人才库,2019年获评为天津市优秀涉外律师,2021年获评为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律师。
详细>>
服务项目
成功案例
新闻资讯
联系方式
法律新闻
常见问题
首页
>>
法律专题
>>
法律新闻
关于货运代理企业拒绝交付有关单证的权利
2023-03-24
货运代理企业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属于商事活动,其与委托人签订的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属于有偿的委托合同。委托人支付相关费用与货运代理企业处理受托事务分别是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义务,构成对待给付。货运代理企业安排货物出运并取得与相关的单证,实际上已经完成了委托事务。
关于转委托经同意的认定
2023-03-24
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项,不能擅自将委托事务转交他人处理,否则有违委托合同以信任关系为前提的本质要求。但在特定情况下,法律亦允许受托人将委托事务转委托第三人。
关于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的认定
2023-03-22
货运代理企业依法可以无船承运人和货运代理人两种身份进行经营活动。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律师在纠纷发生时,就必然涉及货运代理企业法律地位的认定问题。
海上货运代理纠纷的管辖问题
2023-03-22
与海上货运代理纠纷直接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管辖权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与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的船舶运输有关的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受理。
关于海上货运代理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
2023-03-21
货运代理企业与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收货人约定,货运代理企业以受托人身份办理委托事务,对外以委托人名义从事直接代理或间接代理行为,并收取报酬的,应认定双方形成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应当适用合同法有关委托合同和民法通则关于代理的有关规定。
《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2023-03-21
关于海上货运代理纠纷的理解,应注意的是,《规定》所规范的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是指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货运代理纠纷,即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收货人的委托,处理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货运代理事务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并不包括与沿海、内河货物运输有关的货运代理纠纷。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